1. 關於《國家安全法》,這些你必須知道!

      文章來源:紀檢監察部   責任編輯:紀檢監察部   發佈於:2020-04-14 11:24   瀏覽量:2933

      每年的4月15日

      是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也許你會覺得

      國家安全這個話題太大

      離你的生活很遠

      其實不然

      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現在

      國家安全

      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爲什麼要制定《國家安全法》?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條規定,爲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制定《國家安全法》。

      2.《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國家安全法》共7章84條,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總則,規定了國家安全的定義,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全民義務、法律責任、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等;第2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規定了各領域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第3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規定了各部門、各地方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第4章國家安全制度,規定了10項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第5章國家安全保障,規定了法治、經費、物資、人才等一系列國家安全保障措施;第6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規定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依法享有的權利;第7章附則,規定了《國家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3.什麼是國家安全?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4.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5.爲什麼說國家安全既包括安全狀態,也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安全威脅的因素永遠不可能根除,國家安全是一種相對安全。《國家安全法》強調國家安全是“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就是要通過不斷加強維護自身安全能力建設,不斷克服和防範不安全因素對國家造成實質性危害。因此,既要強調國家安全的狀態,也要強調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建設。同時,《國家安全法》第五章還專門規定了“國家安全保障”。

      6.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爲宗旨,以政治安全爲根本,以經濟安全爲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爲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爲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7.《國家安全法》對總體國家安全觀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爲宗旨,以政治安全爲根本,以經濟安全爲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爲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爲依託,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國家安全法》所有章節、條款都遵循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總體國家安全觀貫穿於《國家安全法》的始終,比如,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的領導,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本質特徵,《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人民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觀所堅持的根本宗旨,在《國家安全法》第1條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7條基本原則中強調“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在第16條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中規定:“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第33條對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作了專門規定。總體國家安全觀是全面系統的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對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任務作了系統規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提出,將爲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堅強保障。同時,爲了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國家安全法》第三章規定了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第四章規定了國家安全制度,第五章規定了國家安全保障,第六章規定了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8.《國家安全法》關於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怎樣規定的?

      答:在《國家安全法》中,關於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突出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第4條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二是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裏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9.我國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國家安全事務具有高度敏感、複雜的性質,既需要運籌帷幄,也需要令行禁止,必須通過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體制實現國家安全事務領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成立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更好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體制,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2014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決定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習近平同志任主席,李克強、張德江同志任副主席,下設常務委員和委員若幹名。

      10.《國家安全法》對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職責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裏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就是指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關於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並不僅僅限於第5條,其他條文中雖然沒有直接出現“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字樣,但是在多個涉及國家安全制度和機制建設的條文中,用“國家”作爲主語,也是指代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比如第四章規定的國家安全制度機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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