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文章來源:中央紀委監委官網   責任編輯:紀檢法規部   發佈於:2020-03-20 10:50   瀏覽量:3028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2020年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202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保障黨員、羣衆行使監督權利,維護黨員、幹部合法權益,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處理檢舉控告,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認真處理檢舉控告,迴應羣衆關切,發揮黨和國家監督專責機關作用,保障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爲黨風廉政建設、社會和諧穩定服務。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以下行爲,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檢舉控告:

          (一)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羣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爲;

          (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爲;

          (三)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爲。

          第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以事實爲依據處理檢舉控告,鼓勵支持檢舉控告人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

          (二)依規依紀依法。按照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以及信訪工作有關規定處理檢舉控告,引導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問題。

          (三)保障合法權利。貫徹“三個區分開來”要求,既保障檢舉控告人的監督權利,又查處誣告陷害行爲,保護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積極性。

          (四)分級負責、分工處理。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檢舉控告,建立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 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暢通檢舉控告渠道,規範處理檢舉控告工作,及時發現問題線索,科學研判政治生態,更好服務羣衆。

          第二章 檢舉控告的接收和受理

          第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接收檢舉控告人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的檢舉控告:

          (一)向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信件反映的;

          (二)到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的;

          (三)撥打紀檢監察機關檢舉控告電話反映的;

          (四)向紀檢監察機關的檢舉控告網站、微信公衆平臺、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發送電子材料反映的;

          (五)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設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對其他機關、部門、單位轉送的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的檢舉控告,應當按規定予以接收。

          第八條 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明確承擔信訪舉報工作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設置接待羣衆的場所,公開檢舉控告地址、電話、網站等信息,公佈有關規章制度,歸口接收檢舉控告。

          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對收到的檢舉控告,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負責任地接待來訪人員,耐心聽取其反映的問題,做好解疑釋惑和情緒疏導工作,妥善處理問題。

          建立紀檢監察幹部定期接訪制度,有關負責人應當接待重要來訪、處理重要信訪問題。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受理範圍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編號登記,按規定錄入檢舉舉報平臺。

          對涉及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應當定期梳理彙總,並向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一條 檢舉控告工作按照管理權限實行分級受理: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受理反映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黨中央工作機關、黨中央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機關、黨委批準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三)基層紀委受理反映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涉嫌違紀問題的檢舉控告;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受理檢舉控告。

          各級紀委監委按照管理權限受理反映本機關幹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

          第十二條 對反映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檢舉控告,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檢舉控告的,經與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協調,可以按規定受理。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的以下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爲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事項,通過來信反映的,應當及時轉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通過來訪、來電、網絡舉報受理平臺等方式反映的,應當告知檢舉控告人依規依法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第三章 檢舉控告的辦理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經篩選,對屬於本級受理的初次檢舉控告,應當移送本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或者相關部門,並按規定將移送情況通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於重複檢舉控告,按規定登記後留存備查,並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逐件登記、建立臺賬。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於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本機關主要負責人,並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反映本機關主要負責人問題的檢舉控告,應當徑送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

          對屬於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不得瞞報、漏報、遲報,不得擴大知情範圍,不得複製、摘抄檢舉控告內容,不得將有關信息錄入檢舉舉報平臺。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收到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予以轉送。

          下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轉送的檢舉控告,應當進行登記,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或者轉辦工作。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檢舉控告進行認真甄別,對沒有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或者屬於其他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在溝通研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後,按程序退回信訪舉報部門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對屬於本級受理的檢舉控告,應當結合日常監督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適當瞭解,經集體研究並履行報批程序後,以談話函詢、初步覈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處置,或者按規定移送審查調查部門處置。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每季度向信訪舉報部門反饋已辦結的檢舉控告處理結果。

          反饋內容應當包括處置方式、屬實情況、向檢舉控告人反饋情況等。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辦理情況的監督。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定期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第四章 檢查督辦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發函交辦:

          (一)在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存在明顯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問題典型、羣衆反映強烈的;

          (三)對檢舉控告問題久拖不辦,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需要交辦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接到交辦的檢舉控告後,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並報送覈查處理情況;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並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二十二條 對交辦的檢舉控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經交辦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可以採取發函、聽取彙報、審閱案卷、檢查督促等方式督辦:

          (一)超過期限仍未辦結的;

          (二)組織不力、覈查處理不認真,或者推諉敷衍的;

          (三)需要補充覈查、重新研究處理意見或者補報有關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檢舉控告承辦機關對擬上報的核查處理情況,應當集體審覈研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五章 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檢舉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實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有電話等具體聯繫方式的,屬於實名檢舉控告。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可以通過電話、面談等方式覈實是否屬於實名檢舉控告。

          第二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提倡、鼓勵實名檢舉控告,對實名檢舉控告優先辦理、優先處置、給予答覆。

          第二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信訪舉報部門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實名檢舉控告,應當在收到檢舉控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實名檢舉控告人受理情況。重複檢舉控告的,不再告知。

          第二十七條 承辦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應當將實名檢舉控告的處理結果在辦結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檢舉控告人反饋,並記錄反饋情況。檢舉控告人提出異議的,承辦部門應當如實記錄,並予以說明;提供新的證據材料的,承辦部門應當覈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實名檢舉控告經查證屬實,對突破重大案件起到重要作用,或者爲國家、集體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紀檢監察機關可以按規定對檢舉控告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九條 匿名檢舉控告,屬於受理範圍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程序受理。

          對匿名檢舉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查檢舉控告人的筆跡、網際協議地址(IP地址)等信息。對檢舉控告人涉嫌誣告陷害等違紀違法行爲,確有需要採取上述方式追查其身份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紀委監委批準。

          第三十條 雖有署名但不是檢舉控告人真實姓名(單位名稱)或者無法驗證的檢舉控告,按照匿名檢舉控告處理。

          第六章 檢舉控告情況的綜合運用

          第三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定期研判所轄地區、部門、單位檢舉控告情況,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報告,報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向同級黨委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點以及檢舉控告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專題分析。

          對問題集中、反映強烈的地區、部門、單位,可以將相關分析情況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第三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巡視巡察工作機構要求,及時提供涉及被巡視巡察地區、部門、單位的檢舉控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開展日常監督工作中應當對檢舉控告情況進行收集、研判,綜合各方面信息,全面掌握被監督單位政治生態情況和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四條 對檢舉控告較多的地區、部門、單位,紀檢監察機關經瞭解覈實後,發現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問題的,應當向其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並督促整改落實。

          第七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行爲提出檢舉控告;

          (二)申請與檢舉控告事項相關的工作人員迴避;

          (三)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爲提出檢舉控告;

          (四)因檢舉控告致其合法權利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護申請;

          (五)檢舉控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獲得表揚或者獎勵;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況和證據,對檢舉控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誇大、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利;

          (三)接受黨組織、單位的正確處理意見,不得提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要求;

          (四)對反饋的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保密;

          (五)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 被檢舉控告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正確對待檢舉控告,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組織、依靠組織,配合做好了解覈實工作,實事求是說明問題,不得對抗審查調查;

          (三)尊重檢舉控告人和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不得進行打擊報復;

          (四)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檢舉控告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被檢舉控告的問題作出說明、辯解;

          (二)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對自身處理、處分時,可以參加和進行申辯;

          (三)申請反饋覈查處理結論;

          (四)對所受處理、處分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申請複審;

          (五)對受理機關以及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爲提出檢舉控告;

          (六)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章 誣告陷害行爲的查處

          第三十九條 採取捏造事實、僞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屬於誣告陷害。

          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準。

          第四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檢舉控告的分析甄別,注意發現異常檢舉控告行爲,有重點地進行查證。屬於誣告陷害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誣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理:

          (一)手段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嚴重幹擾換屆選舉或者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三)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仍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強迫、唆使他人誣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將查處的誣告陷害典型案件通報曝光。

          第四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通過誣告陷害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利益,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紀檢監察機關、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談心談話、消除顧慮,保護幹事創業積極性,推動履職盡責、擔當作爲。

          第四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區分誣告陷害和錯告。屬於錯告的,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第九章 工作要求和責任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檢舉控告工作中,應當強化宗旨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注意工作方法,對於不予受理事項或者不合理訴求做好解釋說明,不得自以爲是、盛氣凌人,不得漠視羣衆疾苦、對羣衆利益麻木不仁。

          第四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檢舉控告保密制度,嚴格落實保密要求:

          (一)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單位名稱)、工作單位、住址等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內容必須嚴格保密;

          (二)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檢舉控告人信息轉給或者告知被檢舉控告的組織、人員;

          (三)受理檢舉控告或者開展覈查工作,應當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情況下進行;

          (四)宣傳報道檢舉控告有功人員,涉及公開其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本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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